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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官維護納稅者權利

(台中訊)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合於自用住宅規定要件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了保障民眾權益,減輕民眾重購自用住宅成本,該局全國首創「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節稅通知書」已在本年45月寄發,卻有少數民眾仍未提出申請,為避免民眾誤認主動寄發之通知單為詐騙並保障其權益,該局納保官主動聯繫說明,並告知申請退稅之相關規定及應檢附資料,輔導提出申請。在納保官協助之下,迄今已有12位民眾成功申請退稅,對於納保官的積極協助,民眾表示非常感謝。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納保法保障納稅者精神,在總局及轄區8分局各設有納保官,主動積極提供必要的協助來維護納稅者權利。此外,納稅者如想了解更多納保相關資訊及納保官的聯絡方式,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或申請,亦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1-29
  • 發布日期: 2023-1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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