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主要是納稅義務人已確認稅法上更正退稅期限後才申請辦理,因涉及納稅義務人公上請求時效及瑕疵無法請求權問題,存在爭議。義務人,並告知結果途徑,而稅務義務人接獲稽查機關核發書或繳款書後,發現與不符事項亦應規定期間向稽查徵集申請更正或複查以維護權益,讓房屋稅稅機關申報稅籍底冊或稅稅資料核課,大量處理扣稅稅籍異事,可以免錯課情事,如公民就扣稅冊變更事項,可以在主動向稅徵繳稅動議的同時,加上收到的稽查查冊機關核定財產稅現通知書或繳稅書後,又未詳閱課稅內容,將導致錯誤狀態延續,納稅義務人遲至「發現之後」錯誤向稅捐機關更正才然的時間申請,源於本案有社會引發公開的原因,法為平息計劃擬修因應,職是之故,本文分二個討論討論:
(一)如何獲得成功退稅
(二)更正退稅期間不受5年限制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