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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申報者應另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增值稅現值移轉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如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該契約仍應依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另按契約金額1‰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若經撤銷或註銷申報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繳印花稅,再持憑辦理申報;惟撤銷或註銷申報後,檢附原未經修改契約書再次申報,則無須重新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8-15
  • 發布日期: 2023-08-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第五股
  • 點閱次數: 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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