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後,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經查明屬實後,始能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未即時申請註銷房屋稅籍,除有相關證明可獲知實際拆除日期外,皆自納稅義務人申請之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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