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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未過戶,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仍先歸由原車主負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已將愛車出售,務必記得至監理站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該車之使用牌照稅及嗣後因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產生之罰鍰,原則上仍會歸責於原車主。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出售他人,為了自身權益,切記要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以後的使用牌照稅才會歸由新車主繳納,不然因稅捐機關查得之車輛所有人仍為原車主,仍有可能接獲使用牌照稅及罰鍰繳款書。嗣後原車主雖主張車輛實際已出售,惟因車輛出售未辦理過戶,僅係買賣雙方之私人行為,如果未辦理過戶手續,仍然會以原車主名義開徵使用牌照稅,且買方如果有因違規產生之使用牌照稅罰鍰,亦會歸由車籍登記之原車主負擔。原車主如有不服,須檢附有利事證以茲證明,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困擾,所以稅務局特別呼籲車輛買賣應依規定完成過戶程序以減少爭議。

  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2-26
  • 發布日期: 2022-12-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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