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6月22日令釋規定,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未經查獲於稅款滯納期滿後至所屬年期當年12月31日之期間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者不予處罰,惟應依本法第13條規定課徵使用牌照稅,並依本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因使用(停放)公共道路,依規定應處1倍以下滯欠使用牌照稅額,並撤銷加徵滯納金,惟依財政部新頒規定,未經查獲於稅款滯納期滿後至所屬年期當年12月31日之期間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者,不予以處罰,但需回復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應於期限內完成繳納,如未依限繳納滯欠之使用牌照稅,除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受罰外,將依規定移請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請民眾留意。若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