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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之總分支機構如分別立案,可分別申請3輛車免牌照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不論是總機構或是分支機構,經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則專供該機構使用的車輛,可於3輛範圍內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社會福利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並經社政主管機關立案,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社會福利機構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等規定,經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非營利機構。該等團體或機構如有專供本身使用的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以3輛車為限;但如法令對於社會福利團體及機構另有明文規定不予租稅減免,例如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及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免辦財團法人登記者,依該法令無法適用前述使用牌照稅免稅規定。

社會福利團體及機構如符合相關要件,請儘速提出申請,若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19
  • 發布日期: 2022-09-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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