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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所有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 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3輛之限制。」而所稱「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範圍,不限於特定財團法人等類別。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興辦社會福利及社會救助為目的之非營利機構即是社會福利機構,惟並非侷限於特定財團法人,如符合相同目的,公益社團法人亦包含在內,其所屬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社會福利機構如符合相關要件,請儘速提出申請,若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8
  • 發布日期: 2022-08-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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