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北屯區李先生來電詢問,其名下車輛經辦理停駛後,停放在路邊,並無行駛於公共道路上,為何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將損壞或老舊車輛,停放於住家附近之停車格、街道或巷弄,認為沒有實際行駛於道路上,就無使用公共道路之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係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作為補稅及裁罰之依據,而非「行駛」作為違章成立要件,故停放於公共道路亦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如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或經人檢舉,都會被補稅並處罰。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