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後,於辦竣繼承登記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不得扣除被繼承人名義之重劃費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繼承重劃後之土地,因並非支付重劃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原土地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因負擔重劃費用致土地價值上漲之數額及其他土地之自然增值,均已於繼承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於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基於租稅公平考量,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不得扣除被繼承人名義之重劃負擔費用,亦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優惠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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