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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間贈與後發生繼承事實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配偶贈與取得之土地,嗣後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將來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要如何認定?

地方稅務局說明,配偶相互贈與取得之土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受贈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筆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另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所遺留之土地,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報遺產稅後出售,其前次移轉現值,則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所有權人「死亡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計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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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6-01
  • 發布日期: 2022-06-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第五股
  • 點閱次數: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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