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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需額外負擔執行費用,實在是得不償失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繳納的稅款,依新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義務人除須繳納本稅及滯納金外,還要自行負擔執行過程所發生的必要費用。

  稅務局指出,執行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產生的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及查調資料所發生的行政費用等。

  該局說明,民眾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應於繳納期限內儘速繳清稅款,才可避免日後遭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不僅影響個人信譽外,還須負擔額外的執行必要費用,實在是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其他地方稅問題,可撥打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06
  • 發布日期: 2022-05-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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