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自用住宅用地無人設立戶籍須補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因小孩就學學區問題,於1103月間將戶籍遷出,近期接獲稅務局公文通知取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全家仍居住自宅,為何會取消優惠稅率?

  該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一旦符合條件之設籍人戶籍遷出致無人設立戶籍,已不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通報該局,若經稅務局查獲,自戶籍遷出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並可依土地稅法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戶籍遷出時至少應保留本人、配偶或符合條件之直系親屬1人於原戶籍地,如全戶戶籍遷出,嗣後再行遷入,仍應於9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自當年度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06
  • 發布日期: 2022-04-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2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