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供身心障礙使用免稅車輛,如有差額稅款未繳納,嗣後被查獲使用仍會被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如果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可申請定額免納使用牌照稅,超過該免稅額部分仍需於限繳期間繳納,車主如果未按期繳納稅款,嗣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仍會被處罰鍰。

    該局說明,部分車輛核准供身障使用之車主認為,車輛既已申請免稅,即認為可全額免稅,殊不知免徵金額是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以下,稅額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仍要課稅。舉例而言,車主所有車輛為2,498cc,每年使用牌照稅為15,210元,車主申請核准免稅後,每年仍應繳納3,980元,即15,210元扣除定額免稅11,230元後之差額,如該筆差額未於限繳期限內繳納,於次年起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16
  • 發布日期: 2022-03-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60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