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所有之土地原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其父親於110年初過世後,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所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也被稅務局取消了,是否將他的戶籍遷入後即可辦理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說明,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即取得土地所有權,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為公同共有,全部繼承人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並符合戶籍登記等要件,該未辦繼承土地全部面積才能適用優惠稅率,若僅部分繼承人提出申請,只能就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自用住宅規定的民眾,請務必在當年度9月22日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核符合規定即可自當年度起適用;若在9月23日以後才提出申請,經審核雖符合規定,僅能自次年起適用。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