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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土地也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所有之土地原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其父親於110年初過世後,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所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也被稅務局取消了,是否將他的戶籍遷入後即可辦理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說明,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即取得土地所有權,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為公同共有,全部繼承人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並符合戶籍登記等要件,該未辦繼承土地全部面積才能適用優惠稅率,若僅部分繼承人提出申請,只能就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自用住宅規定的民眾,請務必在當年度922日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核符合規定即可自當年度起適用;若在923日以後才提出申請,經審核雖符合規定,僅能自次年起適用。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2-24
  • 發布日期: 2022-02-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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