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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可準用民法及信託法之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

(臺中訊)

11011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法,增訂稅捐之徵收,準用民法第242條至245條、信託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解決多年來稅捐機關為稅捐保全及欠稅執行至法院主張代位權或撤銷權時因實務看法不同而有不同的判決結果。修法後,稅捐機關與一般民間債權人無異,對於惡性脫產或怠於主張權益之欠稅人均得透過訴訟制度保障國家債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間債權紛爭中常見的脫產行為、虛設債權或怠於主張權利妨礙債權人實踐債權的情況,在稅捐案件中也是有的,例如,設抵押權或是財產移轉或是給予他人無償使用,往例,稅捐機關提告卻因司法實務中有認為公法無明文規定,對於是否稅捐機關能準用民法規定而有不同的看法,對國家債權徵收及行政工作產生困。現在立法者明文增訂準用規定後,稅捐機關為了保全稅捐債權,對於欠稅人有故意使財產增加不必要的負擔或是對第三人得主張權益,故意不主張,使國家債權徵收困難,稅捐機關已可向法院主張準用民法規定,對於欠稅人虛偽不實的妨礙主張撤銷,對於欠稅人不積極主張的權利代為主張,與民間債權人得主張的權利並無不同。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稅捐之徵收及使用都有其合理性及目的性,若民眾於核稅後執行中有繳納困難,尚有其他方式可以運用(如分期延期),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欠稅人不需要為了逃避執行而增加不必要的風險。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2-22
  • 發布日期: 2022-02-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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