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後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但因繼承而移轉且繼承人繼承土地後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免予追繳。惟若繼承人於上述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即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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