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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房屋之認定是依實際使用情形,不以營業登記為唯一要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營業使用者,不論是否為營業登記之處所,均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所謂營業用,除了門市交易處所外,供營利事業內部工作使用之職員辦公處所、會議室、董監事辦公室,或為營業目的陳列商品之商品展示中心…等,均屬供營業使用,雖然房屋未供營業登記,但實際作為營業使用,仍認定為營業用房屋。若房屋同時作住家及營業用,可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所屬分局申請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依規定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所屬分局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您對房屋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1-14
  • 發布日期: 2022-0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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