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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仍可申報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地上建物如未辦理保存登記,檢附房屋坐落之證明文件,如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等,提供地方稅稽徵機關審認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可申報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徴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申報移轉土地之地上房屋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先至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新建房屋建築完成未滿1年者,其評定現值應大於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8
  • 發布日期: 2021-08-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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