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新取得或出售自住房屋後,因符合自住使用的房屋戶數已變動,卻未重新擇定適用自住房屋,以致權益受損,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房屋移轉之情形,可併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住家用房屋,重新做最有利的選擇。
該局說明,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屬供自住使用。房屋經擇定為自住使用後,如有變更為其他用途,或欲改選其他房屋為自住使用,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4戶以上之住家用房屋者,建議可優先選擇住家用總現值較高之前3戶,或優先選擇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較高縣市之房屋為自住房屋。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