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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失竊辦理註銷後經尋獲領回仍須重新領牌才可繼續使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其車輛於數月前失竊,且已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近日尋獲後,想繼續使用該車輛不知是否要重領牌照。

    該局說明,車輛失竊時,除向警察機關報案外,亦可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即可自報案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當年度未過期稅款亦可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車輛失竊後,如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當車輛尋獲後,未向監理機關重新辦理領牌手續即使用公共道路而被查獲,除須補徵自註銷日起至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請民眾多加注意。

    該局提醒,已辦理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登記之車輛,如需繼續使用請記得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才能上路,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10
  • 發布日期: 2021-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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