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民眾收到稅單詢問為何他申報移轉重劃後的土地,土地增值稅卻沒有減徵40%及扣除重劃費用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可以減徵40%。但是經查該民眾所有土地是重劃後才繼承的,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之後,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屬於第1次移轉,而本次出售已是第2次移轉,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自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之適用,亦不得扣除被繼承人名義之重劃費用。
另外提醒,繼承的土地再移轉時,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因該工程受益費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亦不得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