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10年度開徵之房屋稅,繳納期限為5月31日,期間如果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未能依限繳納房屋稅者,繳納期限准予展延至同年6月30日。
上開措施納稅義務人無須事先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房屋稅繳款書向本局各分局提出申請並繳納稅款。
此外,如果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上述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聯絡人:財產稅科 吳志強(04)22585000-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