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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質文康活動並收取費用是否課徵娛樂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學生團體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收取費用,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課徵範圍,應依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OO該局進一步表示,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是為校園活動性質與一般商業性行為不同,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規定免徵娛樂稅。即學生團體符合上述條件時,應於活動舉辦前,向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先行辦理娛樂稅徵免登記及票券驗印手續,並於活動舉辦後規定期限內,檢附學校出具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的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娛樂稅。

      民眾若有娛樂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15
  • 發布日期: 2021-04-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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