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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取得農地,不適用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上述規定申報移轉農業用地與自然人並出具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由非自然人(例如公司)取得,就無法適用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要適用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註明,其未註明者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3-08
  • 發布日期: 2021-03-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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