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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營業登記之房屋,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面積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的6分之1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6分之1。因此,房屋供作營業登記,即使實際使用面積未達6分之1,依規定仍應以該樓層面積6分之1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房屋稅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26
  • 發布日期: 2021-02-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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