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若土地經查明係全年供出租,則該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合前開自用住宅之要件,所以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部分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的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若是已遷出原申請適用自用住宅房屋,或是將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要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嗣後如果戶籍再行遷入或未出租供他人使用,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