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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若全年出租,則自出租當年度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11日至1231日,若土地經查明係全年供出租,則該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合前開自用住宅之要件,所以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部分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的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若是已遷出原申請適用自用住宅房屋,或是將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要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嗣後如果戶籍再行遷入或未出租供他人使用,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24
  • 發布日期: 2021-02-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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