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近日有店家詢問,餐廳附設伴唱設備是否應繳納娛樂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為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範圍,雖未額外收費,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課徵娛樂稅。
該局說明,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辦理業經查獲,將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