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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存放營業相關物品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按房屋使用用途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分為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非住家非營業用(2%)、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營業用(3%)

      營業用房屋之認定,依實際使用情形作為依據,不論營利事業是否有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亦不論是否供門市交易使用,凡屬於與營業不可分離之部分,均依實際供營業使用之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故存放營業相關物品(原料、在製品、或製成品)之倉庫,亦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依規定,於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14
  • 發布日期: 2021-0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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