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如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有再行移轉或未作自用住宅使用(如:出租、供營業使用及戶籍遷出等),稅務局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於107年6月20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辦竣移轉登記,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後,於108年10月8日又將該重購地移轉予其配偶,因有5年內再行移轉之情形,稅務局查獲後即發單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提醒您,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稅後,該局在5年內每年都會清查土地有無再移轉、出租、供營業使用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之情事,一旦查獲有類此情形,將會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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