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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供道路使用之土地移轉,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現無償供一般道路使用土地,可否適用土地稅法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經查住宅區為都市計畫法所劃定之使用分區,該區內供一般道路使用之土地,非屬都市計畫法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將來應予徵收取得之問題。因此,是類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03
  • 發布日期: 2020-12-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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