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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須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移送強制執行的必要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包括郵寄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及查調資料所產生的費用與行政費用等。

      該局說明,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依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嗣各分署寄發傳繳通知仍未繳納,以欠稅人名下銀行帳戶查有存款之情形而言,分署會針對該帳戶發出執行扣押命令,要求銀行依照欠繳稅款加上執行必要費用金額,自存款中扣除,並開立銀行支票寄送所屬稅捐稽徵機關,以繳清欠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欠稅人的銀行存款,包含活期、定期、儲蓄、支票、郵政劃撥及外幣等帳戶之存款在內,皆是執行的標的,且執行金額除加徵滯納金外,還須加上一筆執行必要費用,因此,籲請民眾收到稅單務必如期繳納,以免負擔額外損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 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11
  • 發布日期: 2020-11-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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