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繼承所書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並據以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不論其協議該不動產(土地或房屋)由1人或數人繼承,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即屬上開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而遺產中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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