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用自己住家的房屋向國稅局申請設立營業登記,僅作商號聯絡處使用,房屋稅按營業使用面積如何課稅?
該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應該以實際營業面積分別為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舉例來說,如果房屋面積是60平方公尺,但實際營業面積只有5平方公尺,依照營業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小於全部面積6分之1的規定,至少房屋面積10平方公尺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餘50平方公尺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設有營業商號的房屋,若該商號於辦理停業、歇業或遷移後,請記得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除了可確保房屋稅籍資料正確之外,也維護您自身的租稅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