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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物,未拆除前仍應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無照違章建築物自不例外,仍應課徵房屋稅。且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該局進一步指出,房屋有新、增、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等情形時,應於前項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受罰。若違建部分已拆除,於拆除完竣後,應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15
  • 發布日期: 2020-10-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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