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財產,地方稅稽徵機關除將「繳款書」連同「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外,同時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以保障各公同共有人之權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死亡,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財產應繳納之稅捐,各繼承人均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該局提醒民眾,繼承之土地或房屋未辦繼承登記,可選定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抑或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同共有人,亦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以避免因逾期限未繳納,全體公同共有人均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尚有疑問,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