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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處分登記不因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而塗銷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後,又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原禁止處分登記,仍不予塗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救濟撤銷重核,係撤銷復查決定之處分,故原核定之處分仍然存在,限制納稅義務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原因並未消滅,原禁止處分登記自不應塗銷。民眾如有其他地方稅疑問,可撥打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8-17
  • 發布日期: 2020-08-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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