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如有藉由隱匿或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執行的情事,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辦理限制出境,以保全國家租稅債權。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並兼顧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依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對於欠繳稅捐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限制出境之標準者,如稽徵機關對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後或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財產價值與欠稅金額仍不相當者,須就欠稅金額採分級裁量適用限制出境條件,惟如查獲欠稅人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者,則無分級金額限制,即得辦理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