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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不動產登記所繳納之印花稅不因無法移轉而可退還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為辦理房屋及土地贈與所繳納之印花稅,如因無法移轉而解除契約,可否退還已繳納之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ㄧ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持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申報增值稅或契稅時即需繳納印花稅,其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前,如因買賣不成而撤銷交易,其已納印花稅除因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以及重複繳納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民眾,在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時,雙方對於買賣條件以及相關事項於簽約時即應確認清楚,以免事後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之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6-05
  • 發布日期: 2020-06-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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