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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禁止財產處分,仍可移送強制執行扣押薪資或存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在於促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給付義務,兩者目的並不相同,並非擇一而行,所以欠稅人財產已遭禁止處分,行政執行分署仍得依據行政執行法就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或存款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之財產,納稅義務人如欲辦理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須先繳清所有滯欠稅捐或提供相當應納稅捐之財產擔保後,稅捐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對於應納稅額無疑義,務必於期限內繳清稅捐,以避免欠稅逾期未繳,除不動產受禁止處分,影響財產移轉權益外,又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追繳欠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9-30
  • 發布日期: 2020-03-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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