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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之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得由債權人代位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後,如仍作農業使用,可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被拍賣的農地,若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拍定人為自然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可於收到地方稅稽徵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相關文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代位申請,因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只是延緩課徵,並不會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所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拍定人取得該筆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會維持在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得時之前次移轉現值,恐加重拍定人日後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因此,為避免影響拍定人權益,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04
  • 發布日期: 2020-03-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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