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應課徵買賣契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承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准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2條規定,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民眾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費電話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2-12
  • 發布日期: 2019-12-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88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