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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移轉,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訊)陳小姐7月份繼承新社區土地,收到108年度地價稅繳款書時,發現自用住宅用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相當困惑,使用情形未變動,為何稅率會變更?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土地移轉後,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動,故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即使新舊土地所有權人關係是親屬,且戶籍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然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主體已改變,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22日)前重新向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審查核可後,當年度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

    2.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1-20
  • 發布日期: 2019-11-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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