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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時,發現已拆除的房屋資料仍記載於該清單中,雖於發現後立即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但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以致本來要申辦的各項福利補助資格不符,因而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該局說明,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者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則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停徵房屋稅。若申請人檢附市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等相關資料,則依據所載拆除日期,准予溯及至實際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房屋拆除,應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1-05
  • 發布日期: 2019-11-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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