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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網路交易營業場所,仍可按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於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其房地原則上仍可依原來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按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應以該房地供住家用或自住使用為前提要件,倘若於營業登記處所擺放網路拍賣之商品供消費者登門選購,或作營業倉庫使用等情形,已非屬住家用範圍,自應與實體商店一樣,依其實際使用部分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轉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0-31
  • 發布日期: 2019-10-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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