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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核准分期繳納期間使用交通工具免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使用牌照稅核准分期繳納後,車輛行駛在公共道路上,會因未完稅而被處罰嗎?

  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民眾因一時無法繳清稅款,經移送執行後,向所屬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後,每期均正常繳納者,於分期繳納期間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免依上揭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須於被查獲前已辦妥分期繳納手續,才有免罰之適用如被查獲後才補辦,仍應依規定處罰。使用牌照稅仍未繳納者,請儘速完納或辦理分期繳納,以免使用公共道路而被處罰。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3
  • 發布日期: 2019-09-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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