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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不擬使用時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

(臺中訊)民眾陳小姐因長時間在國外工作無使用車輛,來電詢問其已繳納使用牌照稅能否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長時間不使用時,應向交通管理機關(即監理單位)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可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若車輛已繳納全年使用牌照稅額後才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手續,僅能退還尚未使用日數之稅額,即當期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停用報停登記前1日。另外,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凡退稅所轄縣市為臺中市之車輛,只要停用報停登記日當天未辦理過戶,該局將主動退還溢繳稅款予車主。該局亦提醒,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6條規定,車輛停用最長時間為1年,1年內可取回原牌照,1年後若無辦理復駛,原車牌就會自動被註銷,之後使用該車就要重新辦理驗車及領牌。以民眾陳小姐的情形為例,只要至監理單位辦妥報停,使用牌照稅即停徵,溢繳的稅款可按比例退還。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3
  • 發布日期: 2019-05-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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