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房屋如已未作營業使用,記得及早提出申請,以節省房屋稅金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的房屋如果原本供作公司行號登記營業使用,而商號註銷、停業或遷出該址並已變更使用情形時,要記得及早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改課申請,以節省房屋稅金。

  該局表示,房屋是按月計算,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並依規定申請,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目前臺中市房屋稅之徵收率分別為,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供營業使用或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所以,納稅人要節省房屋稅,應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記得趕快申請房屋稅改課,以維護自己的租稅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16
  • 發布日期: 2019-04-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31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