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自住房屋用地 戶籍為要件不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是否要辦竣戶籍登記?

    該局表示,房屋係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如符合無出租、確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即可申請適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土地則需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全國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均可申請適用稅率2‰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其變更日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地價稅應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1-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195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