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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要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土地並供自用住宅使用,於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可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惟退還金額以已納土地增值稅額為上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規定,於先購買供自用住宅使用土地後,2年內再另行出售其他自用住宅用地者,亦可適用。惟須注意,該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另在先購土地時,必須在購買當下已擁有供待售之自用住宅用地,亦即有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立戶籍於該待售土地,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此外,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該重購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5年內,亦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使用並不得移轉,以免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 .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7-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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